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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丨民用无人机国标检测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11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3〕252号)等法规、国标自2024年1月1日起接连施行,给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企业当如何合法合规地生产、销售无人驾驶航空器?


钛和集团带您一文读懂新规,助力企业应对全新国标要求。


法规背景


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签署第761号令,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30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发布通知,决定将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国家标准主要条款实施日期由2024年6月1日提前至2024年1月1日。有效支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实施。


2023年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3〕252号),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上位法的衔接。


新规落地,您的无人机产品是否已做好准备,迎接全新的检测要求?


钛和解读


  • 什么是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分类及特征?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俗称无人机,是无人驾驶飞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一架无人机,一架地面控制器,以及两者之间的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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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人驾驶航空器为什么要进行产品检测?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投放市场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其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缺陷产品,并通知有关经营者、使用者停止销售、使用。生产者、进口商未依法实施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召回。”


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改装、组装、拼装、销售和召回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违反产品质量或者标准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因此,未经检验合格或市场抽检不合格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将面临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缺陷产品以及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 哪些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进行产品检测?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即,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进行适航审定;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2590)进行检测认证(注:无线电要求还需满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 检测项目有哪些?


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强制国标中规定了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结构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可控性、防差错、感知和避让、数据链保护、电磁兼容性、抗风性、噪声、灯光、标识、使用说明书等17条强制性要求并提出相应的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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