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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更新及相关要求的告客户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6/02/11

致:各获证组织及认证委托人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出的更高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发布了新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OHSMS-01:2026,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更新旨在进一步提升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促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规范运行与持续改进。

为确保贵我双方持续符合国家认证监管要求,并共同保障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现将本次规则的核心要求及对贵方的影响告知如下,敬请关注并提前准备。

一、 认证申请

1.申请条件(新规则5.1.2条款)

提出认证申请时,组织需确保至少满足以下关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2)已按认证标准建立OHSMS,且运行满三个月;

(3)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OHSMS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4)原OHS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OHS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5)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出处理条例》划分事故等级)

(7)拟认证的OHSMS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

(8)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新规则5.1.3条款)

申请时需提供认证申请书、法律地位文件、行政许可文件、组织机构及职责说明、生产/服务流程图、主要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清单、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一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适用时,含整改情况),以及OHSMS运行满3个月的证据(如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请注意:如提供的信息或文件存在虚假情况,我机构将终止认证活动。

二、 认证合同与认证费用

1.认证委托人与获证组织的责任(新规则5.3.2、5.3.3条款)

应遵守认证程序,如实提供材料和信息,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我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通报OHSMS及5.1.2条款中所述条件的变更情况。获证后应持续有效运行体系,并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及相关信息。

2.认证费用支付(新规则5.3.1条款)

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直接向我机构支付。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如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或下级单位支付费用,视为可接受形式。个体工商户作为认证委托人时,可以由经营者向我机构支付认证费用,其他类型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费用不得由个人支付。

三、 认证审核安排

1.审核现场应按审核方案策划要求覆盖相应典型过程/活动、产品/服务、班次及多场所(新规则5.4.1、5.4.3条款及释义)。

请注意:不同班次的生产/服务的内容、过程相似的,初次认证审核、再认证审核以及第一个认证周期(初次认证的三年周期)的监督审核应至少要对两个班次进行审核,其中一个班次应处于正常办公时间内。不同班次的生产/服务内容、过程不相似的,每次审核应覆盖生产/服务实现的不同内容、过程的各班次。

2.请提前确认审核计划,确保审核期间现场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包括主要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实现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如动力供应、后勤等)(新规则5.4.5.2、5.4.5.3条款)。

3.审核时间以“人日”计算(1人日=8小时)。若贵组织工作日实际工时不足8小时,需延长审核天数以满足总时间要求(新规则5.4.2.1条款)。

4.存在以下情况时,审核时间不得减少:

(1)一年内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2)一年内受到过与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

(3)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依据GB 18218)(新规则5.4.2.3条款)。

5.初次认证分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需重新进行一阶段审核(新规则5.6.1条款)。

6.初次认证或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后续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新规则5.4.1.4条款)。

7.再认证现场审核及严重不符合项的验证应在原证书到期前完成,否则将无法获得再认证资格,需重新申请初次认证(新规则5.8.2、5.10.3条款)。

8.为调查投诉、安全事故、对变更作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情况进行追踪,我机构可能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或不通知审核(新规则5.9.2条款)。

四、 认证审核实施

1.首末次会议(新规则5.5.3条款)

最高管理者应参加首、末次会议。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时,须提前书面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并向审核组说明理由。参会人员还应包括OHS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有OH&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即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注1、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OH&S员工代表注2等。

注1:负有OH&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是指认证委托人的主要负责人(即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认证委托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注2:负责OH&S 的员工代表,是指由员工选举或由工会指定,代表员工参与OH&S 事务的人员。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是指认证委托人配备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认证委托人自有医疗机构(如职工医院、诊所、卫生室等)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医护人员等。

2.人员访谈(新规则5.5.4、5.5.5条款)

审核组应与下列人员面谈:

(1)最高管理者和负有OH&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

(2)负责OH&S 的员工代表;

(3)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

(4)管理人员、员工,包括从事与预防OH&S 风险相关活动的人员、长期的和临时的员工;

(5)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或员工(适用时)。

重要提示:最高管理者需接受审核组面对面访谈,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OH&S 方针、OH&S 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OHSMS 实施的,将不予通过认证。我机构将对现场面谈保留图片、音像等影音资料及审核记录等相关证明。

3.现场审核(新规则5.6.2、5.6.3、5.11.2条款及释义)

初审第一阶段:审核将了解认证委托人的情况,包括其活动、产品和服务、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服务流程、现场运作、主要危险源和OH&S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生产/服务中使用和贮存的危险材料、适用的OH&S法律法规和标准;

重点确认认证委托人在适用的OH&S法律法规方面的合规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如:适用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认证委托人消防合格的任意一项证明文件(如: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检查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如果认证委托人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行业,则审查是否能提供检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如果认证委托人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行业,则审查是否能够提供检测日期距离审核日期三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初审第二阶段:审核将重点关注认证委托人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的虚假情况的,将终止审核。

适用时,认证委托人(或获证组织)受到的与OH&S相关的行政处罚和认证委托人发生的OH&S事故及职业病情况,及相关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不同审核类型所覆盖的时期不同:

(1)初次认证审核:审核前一年内的;

(2)监督审核:自上次审核结束至本次审核之间的;

(3)再认证审核: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

注3:危险材料是指因自身特性(如易燃、易爆、有毒等),在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体、环境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物质。危险材料依据现行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进行判断。

4.审核终止的情形(新规则5.5.6条款及释义)

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审核终止:

(1)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导致审核无法进行;

(2)最高管理者或授权代表缺席首、末次会议;

(3)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存在重大不一致;注4

(4)审核前一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审核期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

(5)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注4:重大不一致,是指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如认证委托人的组织机构、场所、活动、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产品和服务类型、管理体系运行时间等)与认证实施规则5.1.3 条款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一致,对审核方案有重大影响,导致审核组无法按原来的策划开展审核活动。

5.不符合整改(新规则5.10条款)

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我机构将不予授予、保持或更新认证。

五、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认证证书有效期(新规则6.2.1、6.2.3条款)

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若未能在原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原证书到期自动失效,直至获得新签发的认证证书,新证书有效期将不足3年。

2.证书暂停、撤销与注销(新规则7.2、7.3、7.4条款)

新规则细化了证书暂停(如体系严重不符、受行政处罚、发生较大事故等)、撤销(如法律地位注销、暂停期满未整改、造成重大事故等)及注销(组织主动申请且无暂停/撤销情形)的具体情形、程序和时限。我机构将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作出相关决定,请贵组织密切关注自身状况,确保证书持续有效。

注:具体情形请详阅规则条款7.2/7.3/7.4。

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新规则6.1.2、6.1.3条款)

应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及相关信息。不得仅在产品上标注OHS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OHSMS认证及我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该标志。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证书和标志。

六、 认证信息通报(新规则5.3.4、5.1.2条款)

请按认证合同要求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重大变化;相关资质变更或失效;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七、 认证记录保存(新规则10.5条款)

为证实认证活动实施,贵组织应留存证书有效期内的相关认证资料,至少包括: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八、 后续安排

规则过渡期为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2月28日。过渡期内,我机构将组织内部学习并修订相关管理文件,确保认证工作合规开展。自2026年3月1日起,所有OHSMS认证活动将严格执行新规要求实施,并于2029年3月1日前完成全部证书换发工作。

我们的行动与承诺

为积极响应新规,本机构已全面更新内部程序与要求,审核人员将严格依据新版规则执行审核。我们承诺在此过程中与贵方保持开放、透明的沟通。

敬请贵方:

1.组织内部学习新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2.对照本通知要求,审视并完善现有OHSMS,确保符合深化审核要求。

3.建立健全内部信息通报机制,确保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如对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您的客户经理或我机构客户服务部门联系。

感谢贵方一贯的理解与支持!让我们携手共进,推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贵组织的安全、稳健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顺祝商祺!

钛和认证(上海)有限公司

2026年02月11日



附件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和规则释义:

附件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pdf

附件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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